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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一:执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判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之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之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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