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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一)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

  1、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2、          收费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申请人不再预交。

  (二)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限于自然人)可申请免交执行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被执行人申请免减免执行费的程序:

  第一步:出具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确认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步: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执行费申请书》;

  第三步:案件承办人报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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