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副本、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
二是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