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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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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