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莒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养女以养父母有财产为由不给付赡养费,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养女以养父母有财产为由不给付赡养费,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阿云系张阿姨养女。张阿姨将阿云抚养成人后,因张阿姨常年身体状况不好,阿云一直照顾张阿姨生活起居。2016年,阿云与张阿姨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在2017年人民法院作出对拆迁款平均分配的判决后,阿云便将张阿姨送到其亲生子女处,双方不再联系,阿云亦未给付张阿姨赡养费。后因许杰病情恶化,医疗支出激增,生活困难,遂向阿云索要赡养费,阿云以张阿姨有拆迁补偿款为由拒不给付,张阿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阿云支付赡养费。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阿姨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阿云负有法定不可免除的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阿云每年支付张阿姨赡养费7千余元。阿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许杰无劳动能力,身患疾病,生活困难,阿云作为张阿姨的养女,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虽然张阿姨曾经支取过拆迁补偿款,但该款项系张阿姨的个人财产,许杰是否支取了拆迁款,并不影响阿云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虽然阿云二审中以自己身患残疾、生活困难为由抗辩,但结合实际情况和获取拆迁款的事实,其具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阿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古代就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的典故,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赡养,已经成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收养关系、子女放弃继承权、父母存有财产等情况而免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我们必须给予父母物质上的赡养、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妥善的加以照顾,让他们安度晚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