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许岩:离婚后男方阻挠探望并致孩子辍学,女方如何依法维权并保障孩子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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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 ||
离婚后男方阻挠探望并致孩子辍学,女方如何依法维权并保障孩子权益? 立案庭许岩 婚姻家庭纠纷作为司法实践中情理法交织的特殊领域,既承载着法律刚性尺度,也浸润着传统伦理温情,更牵系着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在离婚纠纷这一典型场景中,女性往往面临人身安全、财产分割、子女亲权等多重权益保障的挑战,尤其是受制于传统观念残留与社会支持不足,使女性在争取探望权、平等监护权时面临隐性壁垒。因此在法官需在条文适用中融入性别平等视角,既实现个案正义,又通过典型案例培育社会性别公正观念,防止妇女个体权益受损演变为群体性权利缺失。 在一起诉讼离婚案件中,双方协议约定两个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承担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然而,当女方前往学校探望孩子时,男方却将孩子藏匿并安排辍学在家,导致女方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后因需补充证据暂时撤回起诉,但坚持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经执行法官多次协调,女方最终得以与孩子见面。 随着双方矛盾持续升级,男方另行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女方的探望权。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家庭关系修复的双重需求,法院将案件导入家事纠纷调解程序,特邀具有丰富家事调解经验的妇女主席作为“大嫂调解员”介入,通过专业心理疏导帮助双方消解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聚焦孩子最佳利益,探索建立可持续的亲子互动机制,力求实现家庭关系的修复与重构。 本案中,男方阻挠女方探望年仅8岁的未成年子女,已实质构成对女方法定探望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情感关怀,更是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要保障。该年龄段子女正处于依恋关系重塑期,母子间的定期情感互动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调解员和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探望方案:每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女方可前往孩子住所进行探望(遇法定节假日调休可顺延至假期期间);经孩子同意后,女方可短暂接离住所陪伴一日;寒暑假期间双方可协商适当增加探望时长。同时明确男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女方亦需确保探望行为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该方案既保障了母亲的情感参与权,又通过可预期的探望节奏帮助孩子建立稳定的安全感,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中,男方将子女藏匿并剥夺其受教育机会的行为,也已构成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质性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论是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还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的九年义务教育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该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启动司法保护程序:首先向男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子女返校就读,并限期接受法院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该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在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当监护人怠于履行教育职责时,司法机关有权通过训诫、指导等手段进行干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双方离异,也不能免除协同教育义务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可见,男方阻挠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既违反国家教育法制,也背离家庭教育立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介入责令其纠正,既是对孩子受教育权的及时救济,也是对监护人法定职责的严肃重申。 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对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也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力量。在守护未来与花开的路上,人民法院奋力前行,始终相信——法治的阳光将普照每一个角落,公平正义的春风将吹拂每一个心灵。 结束语: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法治始终是妇女全面发展、幸福健康的强有力护盾。我们是家事法官,也是女儿、是妻子、是母亲,在庄严的法徽下,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妥善处理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在法治的阳光下,我们加强妇女权益宣传教育、提供柔性司法温情帮助,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治的庇护下绽放属于自己的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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