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何变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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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0日 | ||
2014年4月某日,程某与江某某一起来到经开区法院一楼立案服务区,来访咨询法律问题。事情经过为:程某与江某某于2012年达成离婚协议,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均作了清晰的约定。现在,双方经过协商,欲对该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备要件之一,确定离婚后权利义务之分配。一旦双方自愿合法达成离婚协议后,该离婚协议效力是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种种因由而欲调整协议内容,该走何种途径呢? 离婚前,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予以变更,自不待言。本文主要就协议离婚之后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变更途径予以阐释,希望对当事人在这方面起一定引导作用。 对于离婚之后变更离婚协议的情形,就该变更请求提起的主体角度来说,笔者认为,该情形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一方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要求变更;另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请求变更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财产分割部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该部分的变更必须在出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在一年内由一方提出方可实现变更可能。在子女抚养部分,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变更抚养费的,可以另行起诉实现变更目的。 第二种情形,即是案例中程某与江某某出现的情形:男女双方之前出于真实自愿意思达成离婚协议,已经完成了协议离婚所有手续,又因双方意见出现变化,均希望重新达成一份离婚协议的问题。对于此种情形,子女抚养部分,可通过一方起诉提起抚养纠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对协议内容的变更请求进行审理。而对财产分割部分,前已述及,只能在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方能引起变更的可能,因而对于案例中明显在双方对达成离婚协议书时自愿、合法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按现行法律规定是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变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能重新私自达成新协议对照履行,但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纠纷,又是如何解决,则成为一个问题,亟待相关法律的完善予以破题。 协议离婚,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并且在该协议中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因此双方必须保证离婚协议书权利义务内容的完整、清晰,同时需要提醒与强调的是:在双方决定通过协议离婚时,应当充分意识到一旦达成离婚协议并且双方自愿签署,即具有很高的法律约束力,非特殊法定情形是不能变更的。 行文至此,简而言之,婚姻,终生大事,签署离婚协议书,不是一件小事,望相关当事人在这方面务须慎之又慎地理性对待。 来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伍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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